在2013年1月,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的规定,在娱乐场所禁止吸烟,但娱乐场所设立的符合行政长官批示所定要求的吸烟区除外。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娱乐场所内所有经营幸运博彩、电动或机动博彩机,包括“角子机”的博彩场所。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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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区不得超过公众使用区域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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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上述规定,娱乐场所内的餐厅场所及其余非博彩区域不视为公众使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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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区应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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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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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设施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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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防止烟雾进入毗邻区域的通风系统
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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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区的入口须以显眼方式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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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小于四十厘米乘三十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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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中文、葡文及英文注明下列内容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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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 烟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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ÁREA PARA FUMAD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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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ING AREA
空气质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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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承包公司及获转批公司应确保整个吸烟区域的室内空气质量不超过下列参数的浓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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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10mg/m3(8小时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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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 ≤1000ppm(24小时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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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入悬浮粒子 (PM10) : ≤0.15mg/m3 (24小时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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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入悬浮粒子(PM2.5) : ≤0075 mg/m3 (24小时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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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并[a]芘: ≤0.0012μg/m3(24小时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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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挥发性有机物: ≤0.6 mg/m3 (8小时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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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承包公司及获转批公司必须对吸烟区内的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进行实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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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适用情况下,娱乐场所承包公司及获转批公司还应对上述参数进行定期检测,并每月向卫生局提交具适当说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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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承包公司及获转批公司应在识别标志处张贴每月更新的室内空气质量报告,按照上述参数要求,公布最新测试结果,其报告式样由卫生局局长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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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吸烟区的室内空气质量超过第一款规定的浓度上限,卫生局可给予娱乐场所承包公司及获转批公司一段适当时间采取为遵守相关规定所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