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就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奥克斯厨具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奥克斯厨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本案涉案商标是奥克斯集团旗下的“奥克斯”商标、英文商标“AUX”, “奥克斯”商标于1995年注册,并为其配套设计了英文商标“AUX”, 经过30多年的努力,“奥克斯”和“AUX”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杭州奥克斯厨具有限公司作为家电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奥克斯”注册商标,却依然注册了含有原告企业字号及商标的“杭州奥克斯厨具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www.杭州奥克斯.com的网络域名,并于2015年7月21日获得“AKX”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于2016年6月24日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被告仍大量在其产品和外包装上使用“AKX”商标,所有产品外包装上都显著标注WWW.杭州奥克斯.COM网络域名。
在此情况下,奥克斯集团对于杭州奥克斯厨具有限公司恶意攀附商标商誉行为于2017年7月10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 “AUX”、 “奥克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奥克斯”字样的企业字号及网络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9月13日两次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19年1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
鄞州法院在(2017)浙0212民初7918号判决书中对本案重要事实及法律适用做出如下认定:
1、被告对原告 “AUX”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
被告在商品上、宣传网页上、经销商门头广告上使用“AKX”标识的行为,是对原告 “AU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被告使用含“奥克斯”字样的企业字号是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的“奥克斯”商标注册时间为1995年,经过多年使用及经营,在2003年3月被告注册成立之前,原告的“奥克斯”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作为家电行业从业者,理应知道“奥克斯”注册商标,却依然将“奥克斯”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利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奥克斯”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某种关联,有违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注册并使用www.杭州奥克斯.com的网络域名是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www.杭州奥克斯.com域名的主要部分为“杭州奥克斯”,其中“杭州”为地名,“奥克斯”为起到识别作别的域名主要部分,与原告的 “奥克斯”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被告使用带“奥克斯”的企业字号已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在官网域名中使用“奥克斯”亦缺乏正当理由。
被告利用官网进行企业和产品宣传,并且在其生产的燃气灶产品包装盒侧面标注了域名“www.杭州奥克斯.com”,显然具有攀附原告“奥克斯”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4、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凭证,显示年许可使用费在290万元至450万元之间。从被告提供的几份经销合同给经销商的销售任务每年在百万元以上,还邀请明星代言。法院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对外商标授权使用费金额、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及差旅费、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时间跨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认定被告应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包含合理的维权支出)。
1、判令被告杭州奥克斯厨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第5447957号“AUX”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以及经销商门头广告上使用“AKX”标识的行为;
2、判令被告杭州奥克斯厨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奥克斯”字样的企业字号,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不得再含有“奥克斯”字样;
3、判令被告杭州奥克斯厨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奥克斯”字样的网络域名即www.杭州奥克斯.com;
4、判令被告杭州奥克斯厨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包含合理的维权支出)。
作为商业识别标记,商标与商号不仅用以区别商事主体和商品来源,而且还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商品的质量承诺。对于其他企业侵犯自己企业商标权和攀附商誉的行为要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被告适用的杭州奥克斯其关键词集中在奥克斯字样,而其使用的范围又是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范围,被告的使用非常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的行为攀附原告商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