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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腾讯申请“微信云”商标被驳回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4-22

众所周知,微信作为腾讯的王牌,腾讯想要申请注册与“微信”相关的商标好像并不为过,但是令人诧异的是,腾讯申请注册“微信云”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只因为“微信”商标在他人手上!

腾讯委屈:商标申请被驳回

2014年2月26日,腾讯申请注册“微信云”商标,核定分类为45类,用于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装出售等项目。

微信云商标注册

然而,同年12月23日,商标局以该商标和第11148918号商标构成相似为由,驳回了腾讯的申请。

商标

根据商标局查询,第11148918号商标为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核定类别45类,用于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调节、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内容服务。该商标申请于2012年7月2日,并于2018年10月28日注册成功。

微信商标

对于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腾讯是不服的,于是申请了驳回复审。

腾讯认为:

  1. 其申请的”微信云“商标第11148918号”微信“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2. 微信云“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

  3. 第11148918号”微信“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还向商评委提交了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媒体报道证据、引证商标异议公告等证据。

根据腾讯的表述和提供的证据我们可以发现,第11148918号”微信“商标是有故事的商标,从申请到注册成功花了6年。从该商标的注册流程可以发现,该商标在申请第二年的初审公告时期就被提出异议,尔后反复不断的“纠缠”,直到2018年才注册成功。

商标注册

于是乎,在这次的驳回复审中,第11148918号”微信“商标的状态是准予注册,并且已生效。

商评委认为,此案中(以下同是)的“微信云”商标与“微信”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1.“微信云”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知识产权许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2.“微信云”商标与“微信”商标并存,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腾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微信云”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微信”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4.“微信云”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复审服务与“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

综上,商评委决定,“微信云”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历史漏洞:“微信”商标流浪在外

从上文我们可以发现,这次的事件是历史遗留问题,事实上,对于腾讯来说,这是一个惨痛的历史。

2011年,腾讯公司推出了即时通讯服务免费应用程序“微信(Wechat)”,到目前为止,微信月活已经超过10亿,但是在商标上却摔了个大跟斗,“微信”商标被多家公司抢注。

例如:第25类被汕头市钊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类别是婚纱;第18类背包、旅行包,第16类文具、印刷品,第29类食品,第32类饮料被西安阿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其中最为关键的电信、通信类别(38类)商标则被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抢注,而腾讯公司对第38类商标的申请日期则晚了一个星期。

即便是现在,也还有不少“微信”商标流落在外,不在腾讯手里,比如:

注册号为28136003的第1类“微信”商标显示在“王蒙”的个人名下;

注册号为25531757的第32类“微信”商标显示在“吴芳芳”个人名下;

注册号为25824623的第12类“微信”商标在上海车麦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

注册号为25005080的第32类“微信”商标在深圳市梧桐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名下;

所以说,项目未动,商标先行。多少人因此完美构建知识产权架构,又有多少人因此付出惨痛代价。

“微信云”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77630号“微信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48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媒体报道证据、引证商标异议公告。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知识产权许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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